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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9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95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8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
    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仍未能確實戒除毒害,
    猶有用毒抵癮之習,顯無戒除毒癮之決心,自制能力不足,
    惟念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係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
    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95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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