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09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093號
- 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武田
- 代理人
- 蔡俊慶
- 債務人
- 莊卓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叁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內)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向案外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使用,嗣案外人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查債務人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