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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3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346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務 人
游漢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叁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本金叁萬陸仟叁佰叁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向案外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租五組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並均簽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同意書,惟債務人逾期繳款,積欠電信費用36,764元,且依約定債務人另須補償案外人25,000元之行銷優惠費用,合計共積欠案外人61,764元,嗣案外人將前開債權以61,339元讓與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爰僅就61,3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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