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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9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914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陳雪玲(原名魏玉涵、陳玉涵)

33號

陳芊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雪玲(原名魏玉涵、陳玉涵)前就讀玉山中學時,邀同債務人陳芊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4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34,07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雪玲(原名魏玉涵、陳玉涵)自民國100年6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02,70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陳芊築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691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芊築、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5│
│    │5617元│雪玲(原名│5月01日起   │            │              │
│    │      │魏玉涵、陳│            │            │              │
│    │      │玉涵)    │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陳芊築、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5│
│    │37192 │雪玲(原名│5月01日起   │            │              │
│    │元    │魏玉涵、陳│            │            │              │
│    │      │玉涵)    │            │            │              │
│    │      │          │            │            │              │
├──┼───┼─────┼──────┼──────┼───────┤
│ 003│新臺幣│陳芊築、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5│
│    │29950 │雪玲(原名│5月01日起   │            │              │
│    │元    │魏玉涵、陳│            │            │              │
│    │      │玉涵)    │            │            │              │
│    │      │          │            │            │              │
├──┼───┼─────┼──────┼──────┼───────┤
│ 004│新臺幣│陳芊築、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5│
│    │29950 │雪玲(原名│5月01日起   │            │              │
│    │元    │魏玉涵、陳│            │            │              │
│    │      │玉涵)    │            │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芊築、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5617元│雪玲(原名│6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魏玉涵、陳│            │            │百分之10,逾期│
│    │      │玉涵)    │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 002│新臺幣│陳芊築、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37192 │雪玲(原名│6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魏玉涵、陳│            │            │百分之10,逾期│
│    │      │玉涵)    │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 003│新臺幣│陳芊築、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29950 │雪玲(原名│6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魏玉涵、陳│            │            │百分之10,逾期│
│    │      │玉涵)    │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 004│新臺幣│陳芊築、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29950 │雪玲(原名│6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魏玉涵、陳│            │            │百分之10,逾期│
│    │      │玉涵)    │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914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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