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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9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929號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丁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零捌拾貳元,及其中本金肆萬柒仟肆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参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與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惟經查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929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