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韓蔚廷、丁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929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丁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零捌拾貳元,及其中本金肆萬柒仟肆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参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與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惟經查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