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1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142號

債權人
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永祥
債務人
開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碧君
1樓

債權人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

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142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