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柯永祥、開宜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142號債 權 人 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永祥 債 務 人 開宜工程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羅碧君 債權人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 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