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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1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142號

債權人
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永祥
債務人
開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碧君
1樓

債權人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

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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