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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號

給付扶養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陳映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5號

上訴人
江錦昌
被上訴人
江琪瑞
訴訟代理人
江維信

當事人間因100年度家訴字第5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280元【

計算式:(5,919 X12X10)+110,000=820,280】(內政部統計

處公布之98年度臺灣省男性簡易生命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

規定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

之16規定參照),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陳映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扶養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