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江錦昌
- 被上訴人
- 江琪瑞
- 訴訟代理人
- 江維信
當事人間因100年度家訴字第5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280元【
計算式:(5,919 X12X10)+110,000=820,280】(內政部統計
處公布之98年度臺灣省男性簡易生命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
規定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
之16規定參照),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