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79號原 告 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1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張斐卿 送達代收人 陳頤璇 40號1樓 上列原告訴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賴琦琳計至本事件起訴時(即民國一百十一月二十八日)止,共計積欠原告之債務總額(含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賴琦琳、馬錦煌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