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7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79號
- 原告
- 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斐卿
- 送達代收人
- 陳頤璇
- 1號1樓
40號1樓
上列原告訴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賴琦琳計至本事件起訴時(即民國一百十一月二十八日)止,共計積欠原告之債務總額(含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賴琦琳、馬錦煌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