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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79號

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嘉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79號

原告
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斐卿
送達代收人
陳頤璇
1號1樓

40號1樓

上列原告訴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賴琦琳計至本事件起訴時(即民國一百十一月二十八日)止,共計積欠原告之債務總額(含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賴琦琳、馬錦煌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陳嘉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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