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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2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告
游象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93,509元,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300元。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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