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榮棟、游象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 告 游象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93,509元,應繳 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300元。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