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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9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告
李權晉
被告
志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7,905 元,應

繳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9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補繳裁判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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