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9號
- 原告
- 李權晉
- 被告
- 志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成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7,905 元,應
繳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