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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5號

原告
黃秀華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上列原告對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43,905元(以坐落宜蘭縣礁溪鄉○○○段1252、1274 、1273、112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之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5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