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5號
- 原告
- 黃秀華
- 訴訟代理人
- 林火炎律師
上列原告對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43,905元(以坐落宜蘭縣礁溪鄉○○○段1252、1274 、1273、112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之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