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鍾隆毓、林賢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5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賢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現金卡)壹拾貳萬壹仟叁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本金陸萬捌仟壹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②(信用卡)壹拾叁萬陸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柒萬壹仟貳佰叁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向債權人陸續申辦現金卡及信用卡使用,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息,屢經債權人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且其餘產品之欠款,依相關契約規定債權人得向債務人一併請求全數清償,經查債務人尚積欠如第一項之本金、利息,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