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號
- 債權人
- 海庚工程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沈麗華
- 債務人
- 同昌建築無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乾鐘
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
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號
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
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