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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號

債權人
海庚工程有限公司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沈麗華
債務人
同昌建築無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乾鐘

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

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