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海庚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號 債 權 人 海庚工程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沈麗華 債 務 人 同昌建築無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乾鐘 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 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