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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27號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王月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㈠信用卡部分壹拾壹萬陸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本金伍萬陸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通信貸款部分肆拾捌萬柒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其中貳拾陸萬肆仟捌佰参拾元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88年9月1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信用卡及通信貸款使用,惟未依約繳款,迭經催索,均置之不理,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27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