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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4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2樓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陳敏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台北銀行於民國94年1月1日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正式合併,合併後存續法人為台北銀行,嗣後名稱變更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概括承受消滅法人之權利義務,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前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請領信用卡使用,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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