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8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982號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齊百邁
- 代理人
- 劉威彥
- 債務人
- 楊頌恩
白月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楊頌恩於民國99年12月29日邀同債務人白玉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200,000元,簽立信用借款契約書,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屢催未償,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金額,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