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2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224號
- 聲請人
- 林月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何坤燦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指定遺產管理人之無人承認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何坤燦於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桃園縣龜山鄉○○○街17號2樓」,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是本件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