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號
- 原告
- 鼎坤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群
- 送達代收人
- 劉秉恆
- 被告
- 宜蘭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林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6,17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6,17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