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鼎坤營造有限公司、范群、宜蘭縣政府、林聰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號原 告 鼎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群 送達代收人 劉秉恆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6,17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李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