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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7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7號

原告
美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權

上列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4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7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補繳裁判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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