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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0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0號

原告
金順利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榮泰
被告
林呂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0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補繳裁判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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