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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24號

指定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224號

聲請人
林月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何坤燦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指定遺產管理人之無人承認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何坤燦於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桃園縣龜山鄉○○○街17號2樓」,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是本件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24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遺產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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