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5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4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487號

債權人
李良和
債務人
陳治圻

      陳治邑

      陳治傑

      陳治良

      陳順來

      陳清標

      陳旺泉

      陳忠南

      陳蒼蓮

      陳炫坒

      陳富贒

      陳國雄

      陳俊明

      張寶守

      陳為彥

      陳為碩

      陳金通

      陳阿日

一、債務人陳治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治邑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陸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陳治傑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陸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陳治良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陸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陳順來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叁萬肆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陳清標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叁萬肆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陳旺泉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陸萬捌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陳忠南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柒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陳蒼蓮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柒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陳炫坒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柒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陳富贒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柒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陳國雄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柒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陳俊明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柒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張寶守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肆仟零捌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陳為彥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肆仟零捌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陳為碩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肆仟零捌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陳金通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捌萬零陸佰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八、債務人陳阿日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壹萬貳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九、債務人應共同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二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十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487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