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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4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489號

債權人
林漢生
債務人
陳治圻

      陳治邑

      陳治傑

      陳治良

      陳順來

      陳清標

      陳旺泉

      陳蒼蓮

      陳炫坒

      陳富贒

      陳國雄

      陳俊明

      張寶守

      陳為彥

      陳為碩

      陳金通

      陳阿日

一、

(一)債務人陳治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治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治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治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陳順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陳清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陳旺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陳蒼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参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陳炫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参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陳富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参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陳國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参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陳俊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参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三)債務人張寶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四)債務人陳為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五)債務人陳為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六)債務人陳金通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七)債務人陳阿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八)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489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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