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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1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告
京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璇
原告
春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韋志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全崴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24,651元(0000000+0000000+6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9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1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補繳裁判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