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1號
- 原告
- 鄭漢欽
- 訴訟代理人
- 陳敬穆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德弘律師
- 被告
- 江宗翰
- 訴訟代理人
- 簡坤山律師
- 複代理人
- 游泗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1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又本院認應增列爭點:系爭契約是否得將土地買賣與配建約定分別為一部有效一部無效之認定,並請兩造就如配建約定無效,是否仍願履行土地部分之買賣約定表示意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