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48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487號
- 債權人
- 李良和
- 債務人
- 陳治圻
陳治邑
陳治傑
陳治良
陳順來
陳清標
陳旺泉
陳忠南
陳蒼蓮
陳炫坒
陳富贒
陳國雄
陳俊明
張寶守
陳為彥
陳為碩
陳金通
陳阿日
一、債務人陳治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治邑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陸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陳治傑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陸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陳治良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陸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陳順來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叁萬肆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陳清標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叁萬肆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陳旺泉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陸萬捌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陳忠南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柒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陳蒼蓮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柒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陳炫坒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柒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陳富贒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柒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陳國雄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柒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陳俊明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柒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張寶守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肆仟零捌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陳為彥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肆仟零捌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陳為碩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肆仟零捌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陳金通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捌萬零陸佰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八、債務人陳阿日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壹萬貳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九、債務人應共同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二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十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