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48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489號
- 債權人
- 林漢生
- 債務人
- 陳治圻
陳治邑
陳治傑
陳治良
陳順來
陳清標
陳旺泉
陳蒼蓮
陳炫坒
陳富贒
陳國雄
陳俊明
張寶守
陳為彥
陳為碩
陳金通
陳阿日
一、
(一)債務人陳治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治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治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治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陳順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陳清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陳旺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陳蒼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参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陳炫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参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陳富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参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陳國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参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陳俊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参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三)債務人張寶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四)債務人陳為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五)債務人陳為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六)債務人陳金通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七)債務人陳阿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八)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