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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1號

原告
鄭漢欽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複代理人
劉德弘律師
被告
江宗翰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複代理人
游泗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1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又本院認應增列爭點:系爭契約是否得將土地買賣與配建約定分別為一部有效一部無效之認定,並請兩造就如配建約定無效,是否仍願履行土地部分之買賣約定表示意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1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