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7號
- 原告
- 張憶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璧卿、李沈淑惠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9日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璧卿、李沈淑惠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9日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