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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游欣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游子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游錫煌
即原告
游錫麟
即原告
楊游百合
即原告
游承曉
即原告
游林阿玉(即游希酢之繼承人)
即原告
游麗芬(即游希酢之繼承人)
即原告
游詔雯(即游希酢之繼承人)
即原告
游啟楨(即游希酢之繼承人)
即原告
潘雅美
即原告
游依琳
即原告
游幸姍
即原告
游絲棋
即原告
游紫極
即原告
林燦賢
即原告
林哲惠
即原告
游阿素
即原告
李庭吉
即原告
李沁珍
即原告
游玉寶
即原告
游李秀英(即游玉芳之繼承人)
即原告
游秋美(即游玉芳之繼承人)
即原告
游光華(即游玉芳之繼承人)
即原告
游秋霞(即游玉芳之繼承人)
即原告
游光正(即游玉芳之繼承人)
即原告
游玉祥
即原告
游玉福
即原告
游祥京
即原告
黃基邦
即原告
顏游淑津
被上訴人
即追加原告
羅游阿素

      游寬得

      游玲瑾

      黃寶桂(即游居正之繼承人)

      林靖凱

      林女莉

      林箐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游子辰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30,787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6,13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宜蘭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3,800元/㎡(公告土地
  現值)×1101.09㎡(土地面積)×22.52/100(應有部分)
  =942,269 元。
二、宜蘭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3,800元/㎡(公告土地
  現值)×189.67㎡(土地面積)×22.52/100(應有部分)
  =162,312 元。
三、宜蘭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23,800 元/㎡(公告土
  地現值)×98.93㎡(土地面積)×22.52/100(應有部分)
  =530,241 元。
四、宜蘭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23,800 元/㎡(公告土
  地現值)×365.73㎡(土地面積)×22.52/100(應有部分
  )=1,960,225 元。
五、宜蘭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23,800 元/㎡(公告土
  地現值)×225.22㎡(土地面積)×22.52/100(應有部分
  )=1,207,125 元。
六、宜蘭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38,300 元/㎡(公告土
  地現值)×63.93㎡(土地面積)×22.52/100(應有部分)
  =551,406 元。
七、宜蘭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23,800 元/㎡(公告土
  地現值)×335.26㎡(土地面積)×22.52/100(應有部分
  )=1,796,913 元。
八、宜蘭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23,800 元/㎡(公告
  土地現值)×481.42㎡(土地面積)×22.52/100(應有部
  分)=2,580,296 元。
九、訴訟標的價額合計:9,730,787 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4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