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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游欣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惠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憲宜
即原告
郭碧鳳
參加人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惠玲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81,172 元(計算式:【陳憲宜部分:2,208,218 元-592,508 元= 1,615,710 元】+ 【郭碧鳳部分:2,556,488 元-891,026 元= 1,665,462 元】= 1,615,710 元+ 1,665,462 元= 3,281,1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3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