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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27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27號

原告
吳俊宏
原告
吳明昌
原告
鍾碧珠
原告
林志煌
原告
林榮政
原告
張桂英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被告
劉栩杰
被告
劉金章
被告
林美玲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佘遠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土地因通行被告土地所增加之客觀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27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補繳裁判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