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2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27號
- 原告
- 吳俊宏
- 原告
- 吳明昌
- 原告
- 鍾碧珠
- 原告
- 林志煌
- 原告
- 林榮政
- 原告
- 張桂英
-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後政律師
- 被告
- 劉栩杰
- 被告
- 劉金章
- 被告
- 林美玲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佘遠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土地因通行被告土地所增加之客觀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