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惠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憲宜
- 即原告
- 郭碧鳳
- 參加人
-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勳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惠玲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81,172 元(計算式:【陳憲宜部分:2,208,218 元-592,508 元= 1,615,710 元】+ 【郭碧鳳部分:2,556,488 元-891,026 元= 1,665,462 元】= 1,615,710 元+ 1,665,462 元= 3,281,1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