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佳霖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福元
林宏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林佳霖對於民國106 年3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