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紀介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呂慧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7 年3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按須返還第一層及第二層鋼骨造建物部分面積之交易價額(即房屋課稅現值)之總額計算,是為新臺幣(下同)248,149 元【計算式:﹝(1299.73 ㎡+1398.06 ㎡)/(1,376.46㎡+1,398.06㎡)﹞×(7,373,100 元+3,950,800 元)=﹝2697.79 ㎡/2774.52 ㎡﹞×11,323,900元=11,010,7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4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