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3號
- 原告
- 林鴻明
- 訴訟代理人
- 高紫庭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李旺枝等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107 年10月23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34,7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3號
上列上訴人與李旺枝等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107 年10月23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34,7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