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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原告
林鴻明
訴訟代理人
高紫庭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李旺枝等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107 年10月23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34,7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3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