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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游欣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4號

原告
粟振庭
被告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法定代理人
謝琨琦
被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李金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之起訴程式,包括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狀內,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 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於106 年12月26日提出補正狀,惟僅陳明「原告至今尚未收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書」等語,並未就上開本院命其補正之聲明部分為補正,且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狀查詢清單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4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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