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4號
- 原告
- 粟振庭
- 被告
-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 法定代理人
- 謝琨琦
- 被告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之起訴程式,包括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狀內,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 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於106 年12月26日提出補正狀,惟僅陳明「原告至今尚未收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書」等語,並未就上開本院命其補正之聲明部分為補正,且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狀查詢清單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