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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游欣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元培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洪郁茹

      莊晉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陳元培對於民國106 年5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9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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