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聲字第4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聲字第42號
- 聲請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司繼字第二六二號、一百零六年度司繼字第二七八號、一百零六年度司繼字第三○六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冠薰之債權人,因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為此聲請閱覽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62號、106年度司繼字第278號、106年度司繼字第306號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資料、被繼承人黃冠薰除戶謄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就繼承人之拋棄繼承事件已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本件聲請閱覽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62號、106年度司繼字第278號、106年度司繼字第306號卷宗部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