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1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14號
- 聲請人
- 黃鈺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家聲抗字第7號監護宣告事件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零七年度家聲抗字第七號監護宣告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調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件抗告人,因首次上法庭,異常緊張,所陳述理由或說法應有所疏漏不全,詞不達意,再重聽審視,再行補陳,以利案件進行,故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家聲抗字第7號監護宣告事件107年10月24日調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有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上開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即明,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4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係前揭監護宣告事件之抗告人,而為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