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聲字第1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聲字第19號
- 聲請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葉長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司繼字第二十六號、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司繼字第八十號、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司繼字第一一八號、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司繼字第一五九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曹碧齡之債權人,因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為此聲請閱覽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6號、105年度司繼字第80號、105年度司繼字第118號、105年度司繼字第159號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89年度執字第3622號債權憑證、被繼承人曹碧齡除戶謄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就繼承人之拋棄繼承事件已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本件聲請閱覽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6號、105年度司繼字第80號、105年度司繼字第118號、105年度司繼字第159號卷宗部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