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6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吳孟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洪鈞安

視同上訴人 游啓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再榮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800,000元,應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 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6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