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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1號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劉致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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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淑慧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押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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