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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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淑慧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