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2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24號
- 聲請人
- 王秦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鐵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蘇澳鎮港區8號)之弟,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8年4月1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王鐵生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鐵生之遺產負擔。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