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鈞安
視同上訴人 游啓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再榮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800,000元,應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 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