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家慶
- 訴訟代理人
- 蕭聖亮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34,8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1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