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44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42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銀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林錦昌
- 債務人
- 宏曜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美玉
- 債務人
- 林政宏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柒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七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貳萬陸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