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2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8號
- 原告
- 陳月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福來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福來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