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3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林家慶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周守男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613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特此裁定。